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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章莹颖案嫌疑人被判无罪,会有哪些影响?

作者:谢辉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0次举报

这个问题下很多朋友在讨论“程序正义”。  这里必须要明确一点:程序正义不仅有“程序”,还要有正义。如果说仅仅靠走完了一套程序,就能说是法律的“胜利”的话,这样的“胜利”未免也太廉价了一点。  汉娜 阿伦特在反思奥斯维辛集中营时,曾经提出过一个概念,叫做“平庸之恶”:按下毒气室开关的,不过是一套程序中最普通不过的人,他们未必怀着泯灭人性的滔天恶意,而只不过是作为庞大体系中的一颗螺丝钉,在执行着合法的程序。  一个刑事案件中有很多的程序,传唤、问讯、搜查、羁押,都有自己的规则,法律为操作这套程序的人们发布了一系列的说明书,这就是诉讼程序法。  这样的程序,往往表现为禁止性规定,例如不能连续羁押超过XX小时而不提出指控,一次问讯不能超过XX小时,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只要有合理怀疑就不能定罪等等。它们大多是在告诉这个程序中的人们,不应该做什么。  程序为人们的行为画出了下限,但却没有给出上限:法律不应该要求什么样的案子多久可以破案,不会要求法官将多少真正犯下罪行的人送进监狱。避免错抓,这当然是很重要的,经历过某个特殊年代的人们,会比我更加深切地体会到在刑事领域设定“指标”的可怕。  有人说,避免错抓很重要,所以我们也应该接收他的副产品,也就是不可避免地错放一些人。这句话,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我们已经穷尽了一切调查手段,警察、检察官已经足够勤勉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仍然存在疑点,那么我们也要接受法律程序的结果。但如果这套程序的运行者,已经首先怀着一种“宁可错放”的预设去履行职责,以程序的下限作为努力的上限,然后回过头来要求民众接受所产生的结果,甚至美其名曰“程序正义”,那就是在作恶。法律要求“疑罪从无”,是定罪量刑时的标准,而不是取证和起诉时的标准,疑罪从无,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是对正义的唯一要求。  --  回到题目的要求,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会有什么后果呢?  法官和陪审员好比是背对着岩洞洞口的一群原始人,看着外面的景物投在岩壁上的光影,似真似幻。警方,检察官和律师去探索了一圈,回来说,这是剑齿虎,那是猛犸象,这是电话录音,那是监控录像。他们在岩壁上涂涂画画,于是洞穴里的人们做出了自己的判断,给出了自己的回答。  有的人肩负了去发现真相,引导他人接近真相的使命,有的人肩负了结合这些描述作出判断的使命。正义,要靠双方的一同努力,才能降临这个漆黑的岩洞。  不管哪个环节的负责人做得不够好,都是一种无可弥补的遗憾,后果都是正义的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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