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贵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此外,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亲子鉴定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我们应当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要放在首位,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子女都是受害者。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子女今后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新的矛盾,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仍应对亲子鉴定问题持谨慎态度,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