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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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其间发生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双方进行分担,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449人看过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要求对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进行分担,同时夫妻双方均对对方主张的债务予以否认。对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在离婚纠纷中对债务一并处理。理如如下:

1、        离婚纠纷审理的焦点应集中在双方婚姻关系本身, 离婚纠纷中双方主张的债务通常涉及案外的债权人,因此在离婚中过多关注与第三人有关的权益显然脱离了离婚纠纷本身,有本末倒置之嫌。

2、        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虽然均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对外债务问题上,依据法律的规定,夫妻是作为同一个整体存在的,因此夫妻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现实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常常既存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在存在共同债务分担问题,二者的分配比例不存在必然的致性,特别是某些离婚纠纷中,原、被告常常协商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债务全部由另一方承担,法院若如此处理不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

3、        离婚纠纷中未夫妻间存在争议的债务进行处理,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夫妻双履行还款义务,如债务确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仍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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