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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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资格,不是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这么简单

作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10-10

宁波家事纠纷律师:2026 新规下,监护人不履职的法律后果的5个法律应对

监护人不履职这件事,落到实务里往往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串问题:谁来发现、谁来举证、撤销之后谁来接手、原来的监护人还要不要出钱、以后能不能恢复。只盯着「撤销」两个字,很容易走到一半就发现前面没有路。

先把「2026 新规」讲清楚。它并不是 2026 年突然冒出一部新法律,而是这些年陆续落地的几套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处理方式:《民法典》总则编及其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法院与民政、妇联的联动机制。所谓新,新在处理路径比十年前清楚。

下面这五个应对,是按实际操作顺序排的。

应对一:先把「履职不到位」变成可以证明的事实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要能用,前提是事实站得住。

实务中需要固定的材料大致分四类。一是不作为的证据,比如长期不探望、不接送、不支付生活与教育费用、把孩子单独留在出租屋;二是不当作为的证据,比如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房产、挪用被监护人的补偿款;三是危困状态的证据,比如孩子的就读中断、就医被耽误、居所不稳定;四是第三方介入的记录,比如社区走访登记、学校反馈、妇联与民政的救助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鄞州、海曙的一些案件里,当事人手里只有亲戚间的口头说法,材料一散,主张就很难成立。这类争议最怕的不是没道理,而是没痕迹。

应对二: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把可以撤销的情形列了三项: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的主体不限于亲属。依同条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一点常被忽略:当亲属不愿出面时,基层组织和民政部门本身就有资格启动。

程序的落脚点是法院。法院受理后会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没有合适的个人时,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

应对三:撤销之后,原来的义务并不当然消失

这是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一问。答案是:撤销的是资格,不必然免除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写得很明确: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在宁波家事纠纷律师张月红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见过不止一起当事人以为「资格被撤销就一了百了」,结果被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撤销与付费是两条线,前一条走通了,后一条照样要面对。

应对四:财产处置这条线要单独盯住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最常见的形态其实是财产上的。《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实务中的高频情形有三种:把登记在被监护人名下的房产抵押或者出售;领取了属于被监护人的征地补偿款、抚恤金后挪作他用;用被监护人的份额去偿还自己的债务。

一旦出现这些情形,可以走的路包括:请求撤销处分行为、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若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具体是否构成要结合行为方式与后果判断。

有一位来自慈溪的当事人,父亲去世后留给孩子的补偿款被长辈取走还债,两年后才发现。镇海、北仑的类似案件表明,财产线索越早固定越好,流水一旦跨过较长时间,追溯难度会明显上升。

应对五:留一条恢复的口子,也留一道监督的闸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同时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制度设计并不追求「一次撤销、终身出局」,而是留出回归通道。但对申请人来说,一次胜诉不等于终局,后续监督同样重要:探望与联络记录、费用支付凭证、学校与社区回访,都是将来判断是否具备恢复条件的基础。

给申请人的三条实操建议

第一,先判断走哪条路。核心诉求是让孩子脱离危险环境,重点在撤销与重新指定;核心诉求是追回财产,重点在返还与赔偿。两条路的证据准备与诉讼请求不同,混在一起提,容易两头都不清楚。

第二,材料按时间线整理。哪一年发生过什么、谁在场、有没有第三方记录,按顺序编号,比零散堆一堆截图有效得多。

第三,尽早引入基层组织。社区、学校、妇联、民政的记录不只是证据,也常常是新监护人人选的来源。余姚、宁海、奉化一带的案件里,最终接手监护的往往是长期实际照顾的那位亲属,照料痕迹就是最有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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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高频问答

问一:监护人不履职,谁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

答:不限于亲属。依《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提出申请。鄞州、海曙的当事人如果亲属不愿出面,可以向社区或民政反映,由基层组织启动。

问二: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后,还要不要继续出抚养费?

答:要继续。依《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慈溪、余姚的当事人不要把撤销与免除法定义务混为一谈。

问三:监护人擅自卖了被监护人的房子,怎么办?

答:依《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北仑、镇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同时注意保存买卖合同、过户记录与资金流向凭证。

问四:撤销之后后悔了,还能恢复监护资格吗?

答:有可能。依《民法典》第三十八条,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奉化、宁海的当事人要注意,恢复需要证据支撑,平时的联络与费用支付记录都要留好。

问五:对方只是不太管孩子,没打没骂,能撤销吗?

答:要看是否达到法定程度。依《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可以申请撤销。鄞州、江北的当事人需要把「危困状态」具体化,比如就读中断、就医被耽误、居所不稳定,仅凭「不太上心」通常不够。

问六:孩子自己不愿意跟现在的监护人,法院会听吗?

答:会作为重要考量,但不是唯一因素。法院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断,同时会审查孩子的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受到诱导。象山、镇海的当事人不要提前教孩子怎么表达,一旦被识破,反而影响陈述的可信度。

张月红律师,联系方式:13757488909。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耕宁波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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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20********54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