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遗赠纠纷律师案例|遗嘱无亲笔签名有效 村集体股权遗赠归孙子继承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邵某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生前自愿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财产作出明确处分: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石路头老房子现有面积1/4归被告邵某女所有、1/4归邵某波所有,剩余全部房屋面积及个人其他财产均归孙子邵某某所有。
被继承人邵某名下持有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石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始股权1股,该股权登记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系邵某去世后完成确权登记。经查实,邵某生前已有该股权对应股金持续入账,长期享有股权分红权益,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形成于被继承人生前。
本案原告邵某某系被继承人孙子(遗赠受领人,未成年人),被告邵某女、邵某男系被继承人子女。遗嘱生效后,原告依法主张继承涉案股权及分红权益,但被告邵某女拒不配合办理股权继承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自2019年底起,涉案股权分红款共计131000元无法正常领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
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庭审抗辩及举证情况,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共三项,均为遗赠继承纠纷高频疑难问题:
1. 被继承人邵某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无亲笔签名),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 案涉遗嘱中概括性“所有财产”的处分范围,是否包含案涉村集体原始股权及股金分红;
3. 原告邵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有效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利。
三、法院审理观点及法律依据
(一)案涉遗嘱虽无亲笔签名,但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庭审中被告邵某女认可案涉遗嘱字迹与被继承人邵某字迹高度相符,且遗嘱加盖有邵某个人印章。被告未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遗嘱存在伪造、篡改、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当庭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涉遗嘱内容是邵某生前真实意愿。虽遗嘱缺少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形式要件存在细微瑕疵,但不影响遗嘱真实效力,法院依法认定案涉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二)遗嘱概括性财产处分范围包含涉案村集体股权及股金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院查明,邵某生前银行卡长期有涉案股权对应股金流水入账,结合本村村民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邵某去世前,石路头村已确立集体股份制度、股金分红规则,涉案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实际存在并归其个人合法所有。遗嘱中“在我过后一切事情,按照这份遗嘱办,其他东西一律作废”属于对个人全部合法财产的概括性处分,并非仅限定于老房子不动产,应当涵盖涉案股权、股金分红等全部生前合法财产,涉案股权属于遗嘱遗赠处分范围。
(三)未成年人原告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为,依法有效接受遗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遗赠接受与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邵某某系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作出接受遗赠的民事意思表示。被继承人邵某去世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男长期保管案涉银行卡、管理账户资金并多次支取款项,该持续管理、支配遗产权益的积极行为,属于以事实行为代未成年原告作出接受遗赠的有效意思表示,未超过法定六十日的接受遗赠期限,依法认定原告已合法接受涉案遗赠。
四、代理律师办案作用
本案由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张月红全程代理,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拆解遗赠纠纷三大核心难点,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梳理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被告抗辩主张,全面维护未成年委托人合法权益,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1. 破解遗嘱形式瑕疵难题,锁定遗嘱效力。针对被告以“遗嘱无亲笔签名、形式要件不全”主张遗嘱无效的核心抗辩,律师紧扣《民法典》遗嘱效力认定规则,结合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私章留存记录等多项证据,充分佐证遗嘱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驳回被告遗嘱无效的诉讼主张,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2. 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明确股权归属。律师依据《民法典》遗产认定相关规定,从财产权益形成时间、实际享有情况入手,充分论证股权虽死后登记确权,但核心财产权益生于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合法遗产范畴,遗嘱概括处分条款涵盖涉案股权及分红,为原告争取完整股权继承权益。
3. 补足未成年人遗赠接受法律依据,规避败诉风险。针对未成年受遗赠人主体特殊问题,律师精准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规则及遗赠接受期限规定,论证法定代理人管理遗产的行为视为有效接受遗赠,彻底排除原告逾期放弃遗赠的法律风险。
张月红律师凭借十余年婚姻家事、遗产遗赠纠纷办案经验,以严谨的诉讼思路、精准的法条适用、完善的证据体系,最大限度维护了未成年委托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实现案件全维度胜诉。
五、案件判决结果
1. 登记在被继承人邵某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石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股原始股权,全部归原告邵某某所有;
2. 被告邵某女、邵某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邵某某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办案律师简介
张月红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名优律师、宁波婚姻家事研究会理事,深耕宁波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十余年,专注处理各类疑难遗产继承、股权遗赠、离婚财产股权分割等家事纠纷,擅长处理遗嘱效力争议、特殊主体遗赠、村集体股权继承等疑难案件,实战经验丰富,胜诉率高。
服务范围:宁波离婚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股权分割、离婚债务纠纷、涉外离婚、彩礼返还、遗产继承、股权遗赠纠纷、继承纠纷等婚姻家事全领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