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自2018年起,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在天一广场约会时被原告当场抓获,王某的父母曾上门告知李某某王某已婚,但李某某表示要继续交往。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合计183290.67元,其中包含17笔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520、1314、52等)。原告认为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赠与款项188268.44元及利息。李某某辩称其在交往初期并不明知王某已婚,部分款项系垫付费用。
争议焦点:
王某赠与李某某款项的行为是否无效
李某某应返还的金额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的其他花销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与李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王某将钱款赠与李某某,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该赠与行为系基于婚外男女关系,应认定无效。关于返还金额,以原告诉请的182587.80元为准,扣除李某某微信返还给王某的703.60元,返还金额为181884.20元。对原告主张的6384.04元花销费用及65元火车票,因原告未提供原始载体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作用:张某某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卓越的代理作用。她深刻把握赠与合同纠纷中婚外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成功论证了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李某某的行为无效。张律师通过详实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精确计算了王某向李某某转账的总额,并巧妙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和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力驳回了李某某关于"不知已婚"及"垫付费用"的抗辩主张。在返还金额的认定上,张律师精准区分了赠与款项、共同返还等不同性质的资金往来,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181884.20元的返还款项及利息。张某某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出色的诉讼策略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结果:被告王某向被告李某某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款项181884.20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张某保全费1429元;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
作者是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张月红,律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名优律师、宁波婚姻家事研究会理事,专注于婚姻家事十余年。服务范围:离婚纠纷、宁波离婚起诉律师、宁波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宁波子女抚养律师、宁波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宁波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宁波离婚债务纠纷律师、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宁波彩礼返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