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孙某(债权人)因与王某甲(债务人)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王某甲应偿还129.3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王某甲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某街道某村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含两套安置房。王某乙(王某甲之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中一套安置房的拆迁权益全部归其所有,要求排除执行。王某乙认为其作为户内成员享有安置补偿权益,且王某甲已将拆迁权益口头赠与其,其本人支付了购房款和结算款。
争议焦点: 1. 王某乙是否享有涉案安置房的拆迁补偿权益 2. 王某乙对涉案安置房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甲名下,原房屋补偿款、奖励补助、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等应属于王某甲个人所有。虽王某乙作为户内成员享有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的安置面积的五分之一份额,但因安置房未经共有人协议分割或析产诉讼,法院可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王某乙要求排除执行的诉请不予支持。王某乙主张受赠取得全部拆迁权益,但因其与王某甲系父女关系,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受赠取得的事实。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代理上诉人孙某(债权人),精准识别案件核心法律问题——被拆迁房屋物权归属与安置权益分配的法律界限,通过举证王某乙与王某甲的直系亲属关系及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赠与成立的事实,成功驳回了王某乙要求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益。
结果:驳回王某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王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王某乙负担7,575元,孙某负担7,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