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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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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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处置库存的财产转移认定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68人看过

基本案情:秦某某(女)与蒋某某(男)于2004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秦大某(女孩)、一子秦小某(男孩),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多家参茸保健品批发部。20198月双方因争执致秦某某受伤,秦某某起诉离婚,法院于20204月判决准予离婚,但未处理财产分割。离婚后,秦某某发现蒋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店铺库存货物(双方此前庭审中均认可价值约200万元的虫草等滋补品)转让给案外人并注销批发部,且存在向亲属大额转账的行为,主张蒋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产、公司股权、店铺库存及收益等。蒋某某辩称库存已用于偿还经营债务,不存在转移财产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某支付秦某某库存折价款100万元、两家公司股份各半享有,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蒋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处置店铺库存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 蒋某某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蒋某某未经秦某某同意擅自将店铺库存转让给他人并注销批发部,侵害了秦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双方离婚时均认可库存价值约200万元,蒋某某虽称已用于还债但未提供确切证据,一审以200万元为基数判决蒋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100万元并无不当。关于房产,两套房屋均系蒋某某父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明确赠与蒋某某个人,属其个人财产。关于公司股权,蒋某某持有的两家公司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半享有。双方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一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涉及多家店铺、复杂资金往来及财产转移争议的疑难案件,张律师精准锁定蒋某某在离婚期间擅自处置库存这一核心事实,成功论证其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当事人争取到100万元库存折价补偿及两家公司各半股权分割的有利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结果: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蒋某某向秦某某支付店铺库存折价款100万元;蒋某某持有的两家公司股份由双方各半享有;蒋某某父母赠与的两套房产归蒋某某个人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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