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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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被打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发布者:张月红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32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俞某,被告***重工有限公司,原告是被告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原告于2003年5月6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生产。

2013年9月9日下午15:30左右,案外第三人刘某向原告要工具箱钥匙,当时原告正和另外一名同事交代工作,便随手解下钥匙给刘艳生,刘艳生没有接住钥匙,钥匙掉到地上,原告便从地上捡起钥匙给刘艳生。但刘某认为原告有意将钥匙掉地上,随后推了原告三下,差点将原告推倒。原告当时刚好准备去上班,手上拿着工具药皮枪,顺手打了刘某的手臂,刘某便找来小打磨机打原告,将原告的安全帽打掉,而且还将其的头打破,结果导致原告头缝了八针。

事发之后被告找到了原告和案外第三人刘某谈话,刘某主动承认自己错误,认为自己太冲动,责任全在他。但是被告不分青红皂白以原告打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案外第三人刘艳生寻衅滋事,原告只是出于本能反抗,头还被刘艳生打破的情况下,被告竟以原告“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失公平,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是在“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重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人民币70000元整;

原告放弃与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至此再无任何合同项下劳动关系的争议;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俞某,被告***重工有限公司,原告是被告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原告于2003年5月6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生产。

2013年9月9日下午15:30左右,案外第三人刘某向原告要工具箱钥匙,当时原告正和另外一名同事交代工作,便随手解下钥匙给刘艳生,刘艳生没有接住钥匙,钥匙掉到地上,原告便从地上捡起钥匙给刘艳生。但刘某认为原告有意将钥匙掉地上,随后推了原告三下,差点将原告推倒。原告当时刚好准备去上班,手上拿着工具药皮枪,顺手打了刘某的手臂,刘某便找来小打磨机打原告,将原告的安全帽打掉,而且还将其的头打破,结果导致原告头缝了八针。

事发之后被告找到了原告和案外第三人刘某谈话,刘某主动承认自己错误,认为自己太冲动,责任全在他。但是被告不分青红皂白以原告打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案外第三人刘艳生寻衅滋事,原告只是出于本能反抗,头还被刘艳生打破的情况下,被告竟以原告“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失公平,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是在“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重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人民币70000元整;

原告放弃与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至此再无任何合同项下劳动关系的争议;

一、律师简介 张月红律师,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耕宁波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4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