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区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广义的虚拟货币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为与实体货币无关的虚拟货币,此种货币只可以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使用,通常是网络游戏中的货币。第二类为单向兑换型虚拟货币,此种货币通常只可以在虚拟环境中使用,但有时候也可以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如各种超市、网站的积分、点数等。第三类为双向兑换型虚拟货币,此种货币有买入价和卖出价,包括由专门发行机构发行货币的或者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莱特币。
二、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角色定位及监管态度
我国目前涉及虚拟货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根据上述通知和公告内容,目前对虚拟货币的角色定位及监管态度体现为: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
法定货币是法律赋予其具有在一国境内广泛流通,不受地域、行业、支付对象的限制,可用于偿付一切债务,具有绝对债务偿付效力的货币。上述监管文件对虚拟货币定性为:虽然虚拟货币被称为“货币”,但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因此,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禁止虚拟货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交易活动。
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持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也未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监管政策认可虚拟货币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禁止从事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为
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除此之外,对于特定主体,还不得从事相应禁止行为:一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涉及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二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三、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效力
认定为无效的案例较多,例如:覃冬源与谭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琼01民终964号
2017年7月14日,谭天、覃冬源经朋友介绍认识。谭天与覃冬源二人均为“摸金派”APP平台π币的玩家。后谭天将人民币40万元分8笔每次50000元转入覃冬源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π币。覃冬源收到该款项后,在平台上从其名下向谭天转了10900个π币。之后π币的价格发生下跌,谭天遂向法院主张与覃冬源之间买卖π币的合同无效,请求覃冬源返还收到π币价款40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7月14日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达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出台,谭天与覃冬源之间就“π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再审法院认为94公告的出台并没有禁止个人合法持有、流转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由个人承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履行完毕,再审最终裁决驳回谭天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