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笔者接到不少电话咨询,问:工伤赔偿与侵权所致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哪种赔偿更有利。实务中,确实有不少朋友分不清两者的界限,今天,就让我们来理一理两者的区别。
一、适用法律不同
前者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有关规定,如浙江省主要适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后者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法院的有关文件。
二、鉴定标准不同
两者的鉴定等级由重及轻依次为1至10级,但鉴定适用的标准不同。
工伤赔偿中的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人身损害中的鉴定是伤残等级的鉴定,之前尚无统一的鉴定标准,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现了标准的统一,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三、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分两种情况:1、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赔偿责任主体为社保基金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2、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一般由侵权人承担。
四、赔偿项目不同
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交通费等;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五、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是否可获双重赔偿的处理
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该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浙江明确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六、其他区别
1、过错责任:工伤赔偿系无过错责任,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伤害被认定工伤的,依然可以全额享受工伤待遇;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比例。
2、户籍:工伤赔偿不分户籍,城镇农村均是统一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则存在城镇与农村之别,当然部分法院已取消户籍限制,统一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