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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苹果代工厂4劳工死亡事件看劳工权益的维护

发布者:李亚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82人看过

“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2012年10月一份报告显示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到达60万。过劳死的现象多发生于工作时间长或劳动强度高,或工作压力大的企业员工身上。

最近有报道:苹果中国和硕代工厂接连四人,其中还包含一名童工病逝,劳工团体给出的死因是长时间工作和拥挤的居住条件。苹果和硕工厂以独立专家的调查结论表示工人死亡原因与工作条件无关。 如何维护死亡职工的合法权益?突发疾病,可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苹果代工厂的4名职工死亡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就依法应当被视为工亡,即: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其亲属可以享受工亡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年仅15岁的童工,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同样应被认定为工亡,并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包括:一次性赔偿金(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上一年度年纯收入)和一次性其他赔偿金(前述10倍)。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苹果的4名员工,不是在工作时间或不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不是当场死亡或在24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如果严格按照上述的法规规定,他们的死亡事故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亡。但问题是,过劳死当场猝死的现象很少,而在极度疲劳的状态下停止工作时,如:在下班的准备性活动时、或是在短暂的休息时(喝茶、洗手间)或者是下班回家途中时发生猝死。这些情况同样是因为极度的工作疲劳而引起的死亡事件,属于过劳死的范围,但受其他法定条件的严格限制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亡。

那么,对于非因工死亡或因疾病(非职业病)死亡的员工,其亲属依据现行的法规享有哪些权利?依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亲属以下待遇:(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

对于上述不符合工伤法定条件的“过劳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5条视同工伤的规定,显然不足以公平全面保障过劳死员工的真切利益。但是,因为过劳死是一种疾病而不是一种事故伤害,适用第14条的工伤又不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那么,对于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疾病,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为职业病,但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些过劳死的情况显然不能适用职业病的法律规定。 所以,要全面保障过劳死员工的权益,还要从完善立法做起,建议:将过劳死疾病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的突发疾病进行区分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过劳死”疾病可视为工伤的条件放宽到同第14条的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即:对过劳死疾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放宽到上下班时(非仅工作时间)、工作间常规休息时、上下班途中,工作场所内(非工作岗位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全面公平地保障过劳死员工的真切权益,弥补其在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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