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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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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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作者:夏爱军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690次举报
有位女性卖性保健用品被抓了,因为她为了提高销量,会在销售时赠送买家淫秽视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由于她正怀孕,就被取保候审在外面。某天她突然灵机一动,想到其实现在很多人都做这样的事,觉得可以通过检举他人来立功。于是她在淘宝上找到了一位商家,下单前假意询问是否有视频赠送,没想到商家也为了提高销量表示可以附送。
她立即下单购买,收到视频后,她立即向公安举报了,警方在调查后发现该商家网盘存储并传播淫秽视频500多个,已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传播20个),甚至已经达到立案标准25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还发现这500多个里面其中包含一些未成年淫乱的视频,属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于是最终这位女性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而这名商家被判了10年。
参考法条:
《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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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籍律师,擅长复杂、疑难案件,著名律师徐昕教授为顾问的“桦天大案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BTV...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