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如何按照城镇标准理赔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5日,原告周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鼎城区白洋村路段时,被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刮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次要责任。原告经过治疗出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要求赔偿。被告车辆有交强险。
另查,周某系农村户口,在外打工。周某本次事故中流产。
办案过程:
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系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损失”。原告举证其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并未务农,事故发生前的几年时间都在外打工,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终止妊娠,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与妊娠时间长短有关。主次责任按照七三开的责任分配。
判决结果:
周某受伤的经济损失135079元由保险公司赔偿98976元,由王某承担25272元。
(按城镇标准计算;终止妊娠酌定5000元精神抚慰金)
律师分析:
1、农村户口在城镇工作,按城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证据要充分。
2、终止妊娠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与妊娠的时间有关,妊娠时间越长的,抚慰金越多,但湖南省一般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