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大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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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主任律师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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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作者:宋大勇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5次举报

对于“三期”女员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注意:上述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实践中,公司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主要表现为公司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员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员工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员工不得不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至于怎么样的劳动定额是合理的,实务中各地要求并不一致。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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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大勇律师,男。党员。二级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全国律协第十届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