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到了法庭上的夫妻双方,一般来说都已经同意解除夫妻关系了,主要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监护权方面存在分歧。此次所经历的几个离婚纠纷案件,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两个方面。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按此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外,夫妻双方应该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在法庭上欲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最常想到的分割方法,也是法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一贯做法。本案也是这么处理的,也达到了他们夫妻双方的满意。然而,我想说,在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案件中,孩子的地位在何处呢?我国离婚法对继承财产有所规定,即在财产继承时,应该为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份额。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多数孩子尚处于上学阶段,系生活的弱势群体,一旦他们的父母离异,则这部分孩子一是没有生活能力,二是失去了生活来源,要靠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的抚养费维持生活,有时还给这部分孩子的未来生活造成了困难。倘若法庭在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方案时,能参照继承法的规定,给这部分孩子保留 “必要的份额”,必要时确定合适的财产代管人,不是给这部分特殊的孩子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吗?
另一方面是夫妻离婚时,争要监护权的问题。其实,对于一个破碎的家庭来说,无论孩子与哪一方住在一起,都不会十分幸福。争夺孩子监护权时任何一方都会说,担心孩子与另一方生活在一起,会损害孩子的成长。其实此时的夫妻都应该认真思考一下儿,处于此环境下的孩子所面临的心理问题是否是单纯的物质生活所能解决的问题?至于一方为了伤害另一方而恶意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就更不值得提倡了。
我认为夫妻离异时真正能利于孩子成长的是让孩子在不受到任何影响的情况下,独立进行选择。夫妻无论哪一方都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利把自己的思想强加到孩子身上。其实监护权并不重要,因为孩子成年后都会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重要的是要让孩子尽可能有一个幸福的童年,这样能使孩子成为一名能够融入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