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我代理了一个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原告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第三人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质证时,第三人提出原告提交法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假的,原因是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未写明承包地的四至。原告提交法庭的资料显示当时县里为了落实中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集中给承包土地的农民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当时工作量大,各村都聘用了工作人员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办证工作。为了节省时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都未写明四至。这样做工作肯定不合法,但那是政府的事情。农民拿到合同和证书就认为自己的承包经营权有了合法的证明。这个“假”从何而来?第三人提出的质疑无任何证据,似此不负责任的话,当事人可以说,因为他们毕竟不是法律人。倘若这样不负责任的话,从律师口中说出来,就不合适了。而本案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偏偏就敢这样不负责任的乱说。
本案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充分地辩论。原告代理人依据所提交法庭的证据做了充分的论述,充分说明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此时被告的辩论声势已经明灭减弱,仅提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与原告的诉求“看不出有什么关系”,此为被告的判断问题,不用讨论。关键是第三人的代理人,经过充分的辩论之后,已经充分证明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且原告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此时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已经黔驴技穷,再也没有什么新的辩论方法了。为了显示自己此时仍有所作为,该代理人违心地捞起了一根稻草, “我认为原告提交法庭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原告伪造的”,此一语惊起千层浪 ,什么是“你认为是伪造的”,作为律师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似此不负责任的话,从一个法律人的口中说出来实属不应该。
休庭后,原告就律师的此话质问这位律师,“你为什么说我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我伪造的,你有什么证据”,这位律师回答得很扭捏,“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可以随便说”。律师是法律人,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对方进行辩论。作为职业的法律人,律师更应该遵守职业道德,似此律师之不顾职业道德地信口雌黄,实有损律师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