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青海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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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锦华小区水通了"有感

发布者:纪青海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689人看过

《邯郸晚报》2013年1月30日头版登载了记者燕妮的文章“锦华小区水通了”。详细揭述了“锦华小区”的自来水供水管道于22日破裂,小区被迫限时供水,该小区居民致电晚报新闻热线后,在记者的临场“监督”下,于29日由市自来水公司出设备出人,市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处出资金,修复自来水管道的过程。读罢该文,静坐思忖,颇有感触。

一、22日自来水管道破裂,小区被迫限时供水,该小区居民反映无门,直到在小区门口看到“限时供水的通告”,颇感生活难熬,被迫致电晚报新闻热线,文中未披露是哪个部门贴出的通告,笔者很是惊奇,为何这个单位宁可向小区居民限时供水,也不组织居民来修复这段漏水的管道呢?我国的淡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远距世界平均人口占有量之下,自来水管道漏水,既浪费了大量的饮用淡水,也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从节约资源角度,从便利民生角度,这个发通告的单位发了一纸通告,使破裂的管道少漏掉了许多饮用淡水,单从这点,我们也不应该单单责难,毕竟这家单位比那些无动于衷者强多了。

二、文中披露“小区施工所使用的是不符合自来水管标准的塑料管”,不禁使人想到与此相似的诸多豆腐渣工程。大豆腐渣工程害国害民,给民生带来了巨大的灾害,小豆腐渣工程也为祸甚深,普通民众也受害非浅。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铲除腐败,不仅仅是关注大贪官,也要关注小贪官,对惠民工程不仅应事前审查,更应该事后监督,似此类“不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道”虽原承建的开发商,物业已拍屁股走人,但不能使他们跑了和尚也跑了庙,社会管理部门应负起责任,一查到底,让当初在类似不符合标准工程中获利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以敬效优,杜绝再度发生此类坑民害民工程。

三、文中披露,“经过协商,市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处出资金,自来水公司出款,社会提出申请”,终于修复了漏水的自来水管道。笔者不知道,谁或者是哪家单位有这么大的威力,能够在小区居民反映无门的情况,协商市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处和自来水公司,这家单位既然有能力协调多家单位维修小区的自来水管道,为何却在小区居民求告无门时,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众所周知,行政权力具有主动性特征,涉及普通民众福祉时,该单位的主动性为何却迟迟不现身呢?实有不作为之嫌,不过,我们也不能太过悲观,毕竟在小区居民多次求拜下,终于有人出来协调了,也算是万幸了,倘若你跪拜的头破血流,还无人过问,就属悲观了。

在法治社会日趋成熟的今天,每一位公民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应该袖手旁观,而应该主动团结起来展开维权行动。似“锦华小区水通了”之居民,不去设法解决管道漏水(直至通告限时供水)之惰性思维,于自己的合法权利之维护不利,行政机关能推之推之不作为(直至某单位协商),亦为普通民众之权利得不到维护的根源之一,当今中国社会日趋法治化,但愿权责统一,亦早日法治化,让一小部分占位不某政者受到法与纪的惩罚,从而人人知法守法,如此则国之幸,民之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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