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本是一种合同,一般来说是一种实践合同,只要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约定了价款,且交付了标的物,即达成了交易。在实践中,常有标的物已经交付,而价款迟延交付的情况,此原因可能一是卖方为了顺利成交,而达成了让步,二可能是为了双方的诺。凡此种种原因使价款滞后交付。在滞后交付价款时,由于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致使购买方欲赖账或托欠不付,随起纠纷。
本案所涉某县邮政局与宋某军的买卖纠纷亦多有类似。被告宋某军由于邮政局的信任,从局内赊购了一万多元的复合肥。当时曾言明,把复合肥拉回家,凑齐款就送到邮政局。没过几天宋某军又来到邮政局,说是尚需要480斤玉米,并答应说拉回玉米后,把前次的款项一块儿寄送给邮政局,宋某军这一去便音信全无。
眼看着自己受了这么大的损失,邮政局心有不甘,便调动力量向宋某军催要欠款。邮政局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像挤牙膏一样,从宋某军处挤出3000元,剩下的帐,眼看遥遥无期了。无奈之下,邮政局才一纸诉状把宋某军高告上了法庭。
面对确凿的证据,宋某军无半句反悔之言。他答应归还邮政局的欠款,但所购货物价格太高,自己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经充分协商,在法庭的主持下,邮政局与宋某军达成了一致意见,邮政局作出一些让步,宋某军拿出钱了结了自己的债务。
市场经济下,经营双方的交涉牵涉到许多合同关系,按合同本意,合同主体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彼此对待。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市场主体的诚信缺失,致使基于信誉而交易的相对方利益损失,这是经济纠纷的一大原因,因此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应该呼唤诚信,以达所谓“和气生财,共同盈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