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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奥运健儿商标,除商标被取缔外,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将面临处罚

作者:刘东阳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5次举报

2021年8月18日,就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林匹克委会发出一则提示引起各界的关注。

其实奥运健儿姓名被抢注成商标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年中央电视台针对抢注明星姓名、著名景点、奥运健儿姓名等事件还做了一些专题报道。依照我国商标法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这种抢注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同时考虑到“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身份的特殊性,该种抢注行为,还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据商标法三十二条主张“姓名权”,只能由利害关系人针对被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如此大面积的抢注,这就无形增加了权利人的负担。除主体资格受到限制外,姓名权的保护力度也是有限的,往往只能针对比较容易界定的姓名、笔名等主张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主动以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抢注商标。

但是有些抢注人的抢注词汇并不局限于此:笔者发现一家名为“深圳市奔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主体在多个类别申请了多达46件与“全红婵”相关的商标,就包括了“红婵HCH”、“金红婵”这些擦边球的商标。如果这家公司和全红婵没有牵连的话,已经涉嫌囤积商标。


依据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抢注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好直接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不良影响的内容予以驳回,同时针对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也不能主动进行审查。这就导致了大量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的发生,如此大面积抢注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也浪费了可贵的行政、司法资源。为杜绝这种抢注行为,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相关规定。针对该种抢注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审查,可以有效的进行制止。

有热心网友做出了留言:“恶意蹭运动健儿的热度要严惩”。

针对这种抢注行为,能否进行惩罚,有谁做出惩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在努力,相继对商标法做了多次修改,同时也出台了相应的行政规章,对抢注行为予以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于2019年12月1日 已经正式实施。

该规定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其实早在2020年“武汉封城”期间,有人就抢注了“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商标,这些商标均被驳回,同时这些商标的代理机构很多被处以10万的顶格罚款。

  此次中国奥林匹克委会的发生,相信也会引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注意,我们静等这些商标被驳回的喜讯,如这些商标存在代理机构,可能会面临10万的顶格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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