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7 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邢某担任XXX科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对外产品销售的职务便利,在经手科欣公司与XXX博克奔迈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XXX多杰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XXX帜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计算机配套产品买卖业务过程中,将前述3家公司支付给科欣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85612元占为己有,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等用途。嗣后,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赔了赃款。
法院判决:
徐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分析: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较大10万以下)以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以上)两个量刑幅度,本案被告人侵占公司货款 85612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因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已经退赔了全部赃款,因此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量刑并适用了缓刑是完全罚当其罪的(数额较大10万以下)以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以上)两个量刑幅度,本案被告人侵占公司货款85612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因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已经退赔了全部赃款,因此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量刑并适用了缓刑是完全罚当其罪的。
杨力律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