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520**********

  • 执业机构: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银行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法解释三按揭房产分割数学模型

发布者:易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87人看过

婚姻法解释三按揭房产分割数学模型

 

易伟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未给出离婚中按揭分房如何计算,导致实践中计算不统一,相差偏大。本文从一具体案例出发,比较不同算法优劣,结合比例法及数学模型进行分析,给出一个相对公平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按揭房、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确定了个人首付按揭房离婚分割原则,但由于未给出具体的算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混乱,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目前各学者对权属研究较多,但对补偿具体计算方式研究较少,只散见于一线法官、律师博客中。根据目前各种计算理论及法院判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使用》一书中的案例,采用不同的方法,补偿费用最高为109万,最低为23.3万,两者相差巨大。本文试图采用简化数学函数的方法,来厘清按揭房产分割中的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使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该书168页举出一例: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贷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房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0000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0000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1/2)。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该题目利息计算方法可利用银行或互联网计算器进行计算,选择等额本息法还贷,根据2011年7月7日利率7.05%下限(85折)为5.99%,得出利息总计603452.87元,数学函数见后。

此计算方法原理为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总价比例与增值部分对应,注意的是24万元是全部费用,不再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108259.02元(216518.04÷2)。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案例的一个特殊情况,即婚前个人只付首付款,没有还贷,可以理解为买房后立即结婚的情形,因此买房时的房屋市场价可以等同为结婚时的房屋市场价。这一点要在以下其他几种算法中明确。

一、其他计算方法

借用此案例,实践中一些法院仍由其他的计算方法:

(一)、A法院采用婚后还款额×(离婚时房屋总价值÷结婚时房价不含利息)÷2进行计算,补偿额为216518.04×(4000000/1200000)÷2=360863.4元。

该方法不予考虑利息影响,实际计算的是房屋增值倍数,老百姓容易理解。

 (二)、B法院采用婚后还款额×[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房屋总价值(合同价+已经偿还的利息)]÷2,补偿额为216518.04×[4000000/(1200000+113914.17)]÷2=329577.14元。

备注:已偿还利息计算方式查表得113914.17元。

   该方法不予考虑离婚后利息。

  (三)、C法院采用个人还款部分占已付房款的比例×房屋的当前净值(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未还贷款),

216518.04÷2/(216518.04+360000)×(4000000-1226934.83)=520728.4元。

   原理:个人已付比例对应现在房屋净值

  (四)、D法院采用房屋增值一半计算,(4000000-1803452.87)÷2=1098273.57元。

   理由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按一半计算。

  (五)、E法院采用本金和增值分开计算,本金部分216518.04÷2=108259.02元,增值部分公式为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房产的现值-总房款)÷2,216518.04÷1803452.87×(4000000-1803452.87)÷2=131855.98元,

合计补偿本金+增值为240115元。

  (六)、F法院也采用本金和增值分开计算,本金108259.02元,增值部分公式为共同还贷部分÷2×(房产的现值÷总房款),216518.04÷2×(4000000÷1803452.87)=240115元。

合计补偿本金+增值为348374.02元。

(七)、G法院也采用本金和增值分开计算,本金108259.02元,增值部分公式为[(房产的现值-总房款)÷总房款]×共同还贷部分÷2,[(4000000-1803452.87)/4000000]×216518.04÷2=59449元

合计补偿本金+增值为167708.02元。

(八)、H法院采用(共同还贷部分/结婚时房价不含利息)×(房屋现值-结婚时房价不含利息)÷2,216518.04/1200000×(4000000-1200000)÷2=252604.38元

还有人提出要考虑结婚时的房价,再进行计算。因本案例中结婚时房价等同于购房时价格,不再进行计算。

以上几种算法共同点是采用了比例法,区别在于本金和增值是否分开计算,利息部分是否应计算入房价,是用房屋现价还是房屋现值分配。

二、数学模型

(一)按揭函数

由于银行按揭分为等额本金法和等额本息法两种,文中的案例是采用等额本息法计算,即每月还款的本金及利息和相等(不考虑利率变动及罚息等),此还款模式每月本金偿还会越来越多,利息越来越少。

   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等本息法的月还款额是固定的,房贷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月还利息=上月剩余贷款余额×月利率

 本月月还本金=月还款额-本月月还利息

   本月剩余贷款余额=上月剩余贷款余额-本月月还本金

   设贷款额为a,月利率为i,年利率为I,还款月数为n,每月还款额为b,还款利息总和为Y,则有如下关系
 1、I=12×i
  2、Y=n×b-a
  3、第一月还款利息为:a×i=(a×i-b)×(1+i)0+b
   第二月还款利息为:〔a-(b-a×i)〕×i=(a×i-b)×(1+i)1+b
 第三月还款利息为:{a-(b-a×i)-〔b-(a×i-b)×(1+i)1-b〕}×i=(a×i-b)×(1+i)2+b
   第四月还款利息为:=(a×i-b)×(1+i)3+b
    .....

   第n月还款利息为:=(a×i-b)×(1+i)(n-1)+b
   求以上和为:Y=(a×i-b)×[(1+i)n-1〕÷i]+n×b
 4、以上2、3两项Y值相等求得
月均还款:b=a×i×(1+i)n÷〔(1+i)n-1〕
支付利息:Y=n×a×i×(1+i)n÷〔(1+i)n-1〕-a
还款总额:n×a×i×(1+i)n÷〔(1+i)n-1〕

第n月本金:(a×i-b)×(1+i)(n-1)

 

(二)房价函数

   房价本身与国家政策、银行利率、地理位置、时间等有关联性,增值也并非线性,基于建模需要,剔除其他因素,设定为与主要因子时间成正相关,因此它的函数为y=a+bx(a为原房价,b为常数,x为时间,期间为购房到离婚时)。

 

 

需要指出的是,房价本身与贷款金额及利息多少无关,房价评估不考虑以上因素。

 

(三)房价净值函数

房价净值是指房价-未还贷款,是购房者实际拥有的财富值,目前银行推出的房价净值贷款也采用此指标。

房价函数同上为y1=a+bx;

未还贷款函数为y2=m-nx,x为月数,n为每月还款额,m为贷款总额,两者相减Y=a+m+(b-n)X,仍为时间的线性函数,可以采用比例法。

 

(四)房屋增值函数

对于房屋增值应该理解为房价增值还是净值增值,笔者认为净值更能反映实际财富值,也便于变现,倾向于按照净值增值计算。

ΔY=(b-n)ΔX

根据房价函数得出b=77777.78,n=6014.39

ΔY=(77777.78-6014.39)×36=2583482.04元

2583482.04×[216518.04÷2/(216518.04+360000)]=485128.33元

为补偿另一方金额。

 

   (五)算法分析

这里需要注意的文中的计算方法都是采用比例法,而比例法的适用前提是线性函数,分子分母对应的时点应一致。

  1、不计利息。A法院方法、D法院方法。

  2、利息计算至离婚时。B法院方法。

由于利息函数为Y=(a×i-b)×[(1+i)n-1〕÷i]+n×b,也非线性函数,因此采用比例法偏差较大。

 3、利息计算至还清贷款时。案例推荐方法,利息固定,可以采用比例法。但是分母是房屋最终支付总价,而分子是离婚时房屋市价,时点不匹配。

  4、本金增值分开计算。

   本金是否应单独扣除?简化一个题目,甲和乙各投10万买房,后房屋涨至100万,两人分房,一方应还另一方50万,没有问题。扣除本金的方法为,一人10万的本,扣掉20万。剩下80万,按两人投资比例1:1分配,增值部分40万,合计50万。不扣本金,两人1:1投资,将房屋现价1:1分配,1人得50万。由此得出,是否扣除本金不影响最终计算结果,重要的是计算方法。而EFG法院计算方法没有减掉各自本金后进行分配,计算结果会产生偏差。

 有人认为银行利息属于本金孳息,属于贷款银行的利润,与房屋增值无关,因此房屋增值只与本金有关。本人认为钱和钱没有什么分别,假如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一方还本金,一方还利息,最终造成还利息一方无所得,将极不公平。

  对于等额本息法,每月还款数额一致,与房屋增值额无关。相对本金,每月增加,与房屋增值额正相关,利息为反相关,但由于本金和利息并非线性函数,因此房屋增值额不构成线性关系。

  即使考虑房屋增值只与本金有关,则本金函数y=(a×i-b)×(1+i)(n-1)=k(x-1),x为时间,是一个指数函数,图像为

 

  由于房价随时间是线性函数,两者相叠加仍然是指数函数,因此对于采用本金与增值部分分开计算,采用比例法偏差也较大,即E法院、F法院计算方法。

 

三、小结

   以上几种方法没有绝度的正确和错误,只是一种近似。正如杨晓林律师讲,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分配房屋增值上要做到绝对公平是非常难的。如考虑太多,必将是一个无比复杂的函数公式。此函数公式如果出台,没有任何实用价值,只会让法官头晕目旋,而束之高阁。 如何做到相对公平,需要法律、金融、数学各领域的人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使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68

曹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情形下,离婚时的房产分割补偿

万伟伟.《<婚姻法>解释三》形势下夫妻离婚时的房屋归属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05(上)

张宝华.王林林.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N]人民法院报.2012-04-12(6版)

顾晓静.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中房产分割公式.

杨晓林.罗敏.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归谁所有,增值如何分割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