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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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央产房需要防范的风险

发布者:刘尚发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435人看过


央产房较之其他已购公房,国家允许其上市交易的时间较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较为严苛,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时,如不能补救,合同可能就会因为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解除。另外,因央产房原产权人地位特殊,很多单位对房源的释放态度谨慎,审批手续缓慢拖延。从整体央产房的交易数据来看,  因房屋建造年代久、户型落后、面积偏小以及其他性质房屋竞争的压力,央产房并非是买受人的最佳购房选择。所以,在购买央产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风险:

(1)确保对方的房屋已经建立档案。如房屋未建立档案,补建档案的手续存在一定的时间成本,如建档失败,则可能因为房屋无法上市交易,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2)要求出卖方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因为《登记表》、《通知单》是央产房交易大厅出具的准许央产房上市交易的证明,没有这些书面文件而出卖房屋,可能会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3)通过交易办公室确定的三家房屋中介机构买卖房屋。因央产房的中介服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通过没有经过审批的中介进行房屋买卖,因违反《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能最终无法实现买卖房屋的目的。

上列风险在交易过程中须特别留意,结合笔者在北京十多年办理房产案件的经验,  已经遇到过近十件类似纠纷。法院审理的思路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央产房属于国家政策性房,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属于民法上的限制交易标的物,会形成《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从而导致须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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