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内部救济”在涤除登记之诉中,本质上是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审慎尊重与必要干预之间的平衡机制。法院的实质审查标准正从机械的形式合规审查向穿透式的实质判断转变。首先,申请人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启动公司内部纠错机制。对于享有召集权的执行董事或大股东,须证明其已实际提议召开以“改选继任者”为核心议题的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于不享有会议召集权的人员,只需证明已向公司及股东有效送达辞任通知及催告变更登记的函件,即可视为履行了前置义务。其次,审查的核心在于论证“内部救济失灵”。这要求申请人证明公司在收到辞任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怠于履行相关职责,或因公司陷入治理僵局、大股东恶意阻挠、实际控制人失联等客观障碍,导致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变更决议。此时,若继续苛求申请人完成全部内部流程,将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因此,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对通过内部途径解决问题已丧失合理期待,法院即应认定具备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而依法判决强制涤除登记。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