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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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纠纷能否约定管辖法院?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3次举报
2025-08-05

公司合并纠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公司合并各方在合并协议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约定有效,发生纠纷时应按照约定的法院进行诉讼。例如,合并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纠纷发生时就应依此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
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1 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