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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遗产对簿公堂,毁亲情、劳神劳力;妥善处理继承问题,需知这些规则

发布者:李雪波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继承 |852人看过

  原创:李雪波律师律事汇

  案   例

  云南知名企业家郝琳于3年前在法国乘直升机视察其刚收购的酒庄,因飞机失事,郝琳及其儿子在事故中丧身。郝琳年近九十的老父亲与儿媳刘某在昆明、香港及英国等地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诉争财产价值约两百亿元。如此巨额的诉讼标的,按我国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其诉讼费支出将超过亿元。

  普通老百姓的遗产争夺战,虽不如豪门刺激,却也丝毫不轻松。且看我前几天办结的一起继承案:

  赵某突发疾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母亲、妻子及幼女一名,留有遗产若干,无遗嘱。死者的哥哥拿着死者年过八旬的母亲的授权来深圳要求分割遗产,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本案经过析产、评估、中止审理、变更诉讼主体(其母在诉讼期间过世)、变更诉讼请求、我方两次跨省调查取证、三次开庭,历时一年多,法院最终判决遗产的百分之九十归属死者妻女,剩余百分之十归属死者的哥哥。好在对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遗产继承是很多人会面临的问题,若处理不好,则容易在亲人之间发生纠纷,伤亲情、耗时间、费精神。相关规则,不可不知。

  继  承  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其中,“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则其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取代先死亡的子女的位置,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   嘱

  如果存在有效的遗嘱,除少数几种例外情形外,所涉遗产就直接依据遗嘱处理。遗嘱应该如何立呢?

  一、内容上:

  1、可以将遗产留给自己的继承人,也可以把遗产赠给没有亲属关系的其他人或单位。

  2、遗嘱可以附条件。比如,在继承发生时,如果老三还没有结婚,就不让老三参与继承;如果老三生了一个儿子,某处的房产由其继承。

  3、只能处理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处分配偶或其他财产共有人的那部分财产。

  4、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是在被欺骗、被胁迫或者是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所立的遗嘱。

  6、遗嘱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好是指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并擅长化解纠纷的人员担任遗嘱执行人,比如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等。

  二、形式上(司法实践中无法执行的遗嘱,大多是因为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形式很重要):

  1、公证遗嘱:起草遗嘱后,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最强的,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遇到问题,权利因此受损的一方,通常可以向公证处索赔。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签时间。打印后签名的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在操作上最简单,但相关方对遗嘱真伪以及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等方面可能会有不同意见,所以也经常发生争议。为了最大程度避免纷争,我们原则上不建议只做简单的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时间,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律师见证的遗嘱,大多属于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封存录音原始载体,见证人签名、签时间。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是上世纪八十年的制定的,随着科技的进步,现在打开手机就可以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的适用空间已经非常小了。

  以上所称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遗嘱继承的例外情形:

  1、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

  2、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以下行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 定 继 承 及 常 用 规 则

  1、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没有遗嘱;遗嘱无效;对遗嘱没有涉及到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等情形。

  2、先确定遗产的范围,对于被继承人和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等,应该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或财产份额,然后才能继承。

  3、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如果有多个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是均分,但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形: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适当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③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④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分。

  上面赵某继承案,法院正是采信了我方关于该案存在以上第①、③种情形的事实主张,所有才支持了我方关于多分遗产的请求。

  5、有两类人,即便没有继承人的身份,没有遗嘱,也可能要求分得部分遗产: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以及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6、接受遗产,就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但是对超过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可以不承担责任。

  7、继承纠纷是诉讼时效是二年,从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一直不知道,超过二十年也算过了诉讼时效。

  8、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同时死亡。

  以郝琳案件为例,虽然其父、其妻同为第一顺序,若无特殊情由,应该平分。但是因为前述第8条法律规则的存在,郝琳之妻能继承的遗产会远远多于其父。因为法律推定在同一事故中身亡的郝琳先死,其子后死。那么,郝琳的遗产应该有一份由其子继承,其子继承的财产将作为其子的遗产,由其子的母亲即郝琳之妻继承。

  唯一继承人,是否就没有麻烦了?非也!

  若无遗嘱,可能遇上大麻烦。以独生子女继承其亡故父母所留房产为例,房产登记部门或公证处提出的要求包括这样一项:要求证明被继承人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让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怎么做呢?提供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继承人的父母(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死亡及死亡时间的证明材料。准备这些材料一般都要几天时间去奔波。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比被继承人后去世,且被继承人的母亲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那将可能非常麻烦:要查清被继承人的母亲的其他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计划生育的年代,姑、姨、伯、叔、舅,好多人啊),并逐一落实他们放弃继承或让他们参与继承,如果他们天各一方,甚至还有的不在人世了……,那相关工作将会让人很崩溃。

  中国人大多希望福泽子孙、荫蔽后人。如果因为遗产分割问题,令亲人们为开具各项证明、办理继承手续而费时劳神、往返奔波,甚至令世间亲人缠上官司,那该多么遗憾!如何解决呢?

  律师建议:考虑适时立遗嘱,对相关事务作出妥善的安排。如果有多位继承人,且他们有争夺遗产的可能性,则不但要留遗嘱,还要考虑指定专业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不给他们闹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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