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上诉人B与被上诉人C、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自民三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XX安XX上,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上诉人A、上诉人B因与被上诉人C、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上诉人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A、上诉人B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马 超
代理审判员 但唐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