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洪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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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

发布者:连洪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1187人看过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是律师的一项非诉业务,是“私证”,属于民间证明的范畴。与公证相比,见证没有法律规范,不具有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在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如果见证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所承担的责任往往高于公证无效的责任,故目前很多律师不做见证业务。

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一种代书遗嘱。由于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种业务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实践中有很多遗嘱见证的程序不规范。律师受理见证遗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见证遗嘱的委托人不适格。许多见证遗嘱的委托人并非立遗嘱人聘请,而是由立遗嘱人的子女等继承人出资聘请。虽然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与遗产不存在厉害关系,但实际委托人作为继承人之一或继承人的亲属,出资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遗嘱有可能因该见证人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无法保证其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与公证遗嘱不同,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在法律上存在一些空白,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这种见证其实与普通人的见证没有任何区别。

(三)遗嘱常因未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引发争议。立遗嘱是一种严肃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而立遗嘱人死亡后要查明遗嘱是否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事实是很困难的。所以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做了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许多律师参与见证遗嘱,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并未完全符合,引发当事人对于遗嘱效力的争议。如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有些见证遗嘱中,两位参入其中的法律工作者均在遗嘱中被列为代书人,没有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又如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被继承人代书了遗嘱,该所另一名律师出具了一份律师见证书,并未在遗嘱上签字,而是将见证书与代书遗嘱一起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公章。上述行为均未严格遵守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引发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针对以上情况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一)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业务应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应逐项审查遗产的范围、权属、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委托手续、遗嘱原件等作出详细操作规范。

(二)见证遗嘱应全程录音录像。如果能在见证遗嘱的同时全程有录音录像记录,有利于法院认定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见证现场有没有利害关系人以及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等事实。

【附】:1、律师提供遗嘱见证服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继承法》、《民通意见》、《继承法意见》和《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2、《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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