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收益,故原车主不应当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车辆没有及时过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通常登记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凡事无绝对,对于登记车主存在过错或有其他责任情形,登记车主依然要承担部分或连带责任,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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