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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中既有婚前个人投资又有婚后共同投资的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736人看过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投资于股市、基金的热情逐渐高涨,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基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一方面股票、基金的价值会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增加或减少,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财产的分割并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判法都会不同。《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一般情况下,对投资股票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

(1)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因为出资而获得的一种权利。尽管这种权利不同于债权、物权,但它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因此,只要股票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了解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

股票是代表所有权的凭证,由企业签发。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按其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分为两种:一是社会公众股;一是企业内部职工股。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这一般是上市公司为发行主体,投资者到证券交易所购买和进行操作。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职工发行的股票。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都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因此,企业内部职工股广泛存在。针对以上两种股票,其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将股票判决给了解股票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则可采取总价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和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得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它只能由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另外,在《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还规定,内部股股权证持有人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企业内部职工转让。因此,这类股票也只能以折价补偿方式进行分割。

(3)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市场价值。

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因为股票具有升值或跌价的情况存在,投资者投资于股市可能因股市行情上扬而获得极大的收益,也可能因为该股票停牌、停止交易或企业破产而变得一文不值。因此,法院在处理涉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中一般会争取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何分割。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下,法院应当根据股票的不同形式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当事人持的印刷股票,要责成当事人交由法院保管;对于记名股票,法院可以与股票所属企业联系以控制股票。这样,可以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带来必要的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可以避免当事人隐藏、转移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股票判由一方所有后,应对另一方作相应补偿。补偿的标准可以按股票的价格来确定。对于股市上参加交易的股票,常以庭审时的股市收价来确定股票的价格。对于企业内部职工股则以股票的发行价格结合企的经营状况来确定。此外,由于股票的风险性特征,股票分割后可能因行情良好而收益增加,也可能由于行情差而损失惨重。为此,如若行情而收益增加的,另一方不得要求持股方增加补偿;持股方也不得因为股贬值而请求另一方补偿。否则将不符合风险和利益均衡原则。

案例:杨芳(女,化名)与金剑(男,化名)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杨芳就开立了股票账户,投入资金为10万元。与金剑结婚时,股票价值约12万元。结婚后,杨芳仍继续炒股,累计投入约6万元。2010年5月,金剑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杨芳名下的股票,当时股票价值约23万元。杨芳认为股市中的钱主要是自己婚前的投入,婚后只投入约6万元,为此只同意补偿金剑3万元。

本案中,杨芳名下的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虽有混同但资金来源较为清。对于结婚前账户内价值12万元的市值应属于杨芳个人财产,将股票账现值23万元减去12万元所得1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杨芳应予金剑5.5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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