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指股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除了因实施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还包括因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强制执行等非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所谓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使股权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移转等情况。
1.从股权取得时间上看,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必须产生于婚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股权,除非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例外:一是享有婚前个人所有股权的一方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将个人婚前股权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
2.用于认购股份或认缴出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股权的取得时间在婚后,但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使用自己婚前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那么这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应当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即该股权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所有。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
4.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有如下两种情形:
①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赠与双方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这类股权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因而完全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条件,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就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第17条也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股权,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股权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能归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而非夫妻个人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