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律师

  • 执业资质:1330620**********

  •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时事评论:法眼看“新城控股”原董事长涉嫌猥亵儿童案

发布者:陈海滨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99人看过


时事评论:法眼看“新城控股”原董事长涉嫌猥亵儿童案

 

昨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案刷屏了,上海警方也作了通报,该事件影响极其恶劣,产生严重负面效应。

作为法律人,关注点更多的在法律层面。王某某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影响究竟有多大?目前可见的新闻报道和专家采访,均认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诚然,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王某某行为确实已达刑事追诉标准,构成此罪自然无可厚非,但目前具体事实尚需进一步调查,不可急着盖棺定论。猥亵行为性质虽然恶劣,但法律是严谨的,尤其作为专业刑辩律师,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可人云亦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见,猥亵儿童不一定构成犯罪,情节如果轻微,可以治安处罚论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抠摸、鸡奸、指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以上不同的处罚标准,实际对应的是不同的猥亵行为,即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作为刑辩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两者的区别: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

4、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程度,对社会公众公序良俗的破坏程度;

5、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

没有达到上述严重程度的,可以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论处。

鉴于目前事实不明,具体情况无法置评,只是想指出一点的是,作为普罗大众的一员,我们有自己的道德评价标准,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应当保持客观、理性,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智评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