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怎么理解和认定建筑领域项目经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中的主体身份?
项目经理的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的企业内部承包人员,也包括挂靠、非法转包情形下的项目实际负责人。有的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补签了劳动合同,有的根本没有劳动合同,那么这些人能不能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呢,需要结合不同情形予以判断。
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并负责管理工程项目或分公司的,这些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
对于那些与企业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又没有内部承包合同、任命文件,足以证明其已获得企业明确授权,擅自以企业名义从事活动的,这些人员就不宜成为职务类犯罪的主体,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种,就是所谓的“授权型”与“非授权型”的区别。前者可以作为职务类犯罪的主体,而后者一般不是。
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施工项目资金所有权的归属,项目经理将施工项目奖金、工程材料等财物占为己有,或者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能不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呢?
在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责任制下,项目经理垫资现象十分常见。因此,应当以施工项目资金本质上是否垫付为判断标准,分为三种情形加以把握,
1,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承包人对资金归属和使用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2,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垫付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资金,这些资金本质上所有权仍然属于项目经理、承包人。在这种情形下,侵占、挪用资金没有超出垫付数额的,一般不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对于垫付范围外的施工项目资金,工程没有完工的,以结算点为界限。结算以前或者无法进行结算的,施工项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结算以后的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经理、承包人。
那么,项目经理、承包人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又该定罪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用工单位,也包括用工个人。在劳动者由项目经理、承包人雇佣的情况下,项目经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当建筑施工企业为用工主体时,项目经理、承包人以逃匿、去向不明等方式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
当项目经理、承包人是用工主体时,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转移资产、逃匿的,可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建筑领域项目经理、承包人等从业人员犯罪处罚问题。你学到了吗?如有疑问,可以联系陈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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