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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诈骗案获最轻刑期

发布者:陈海滨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8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某诈骗案获最轻刑期


2022年7月1日上午,董某某等5人诈骗、敲诈勒索案,在诸暨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董某某因诈骗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秋某某及陈某某1、潘某某共同出资,被告人董某某技术入股,先后成立杭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绍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秋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董某某负责车辆抵押手续、招募业务骨干等。

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傅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副总,负责公司车贷业务的开展,下有业务员马某某、姚某、王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某2作为公司业务总监,负责车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同时自己也承办业务。

上述二公司从事车辆贷款按揭担保业务时,业务员根据自己或者4S店业务员与客户商谈的结果收取资信费后,隐瞒银行真实利率,虚高客户还款金额,另外再向客户收取费用,并计算在月按揭还款金额中。再与客户签订空白格式合同,擅自将虚增金额作为服务费收取,又以客户的名义向银行提供伪造的服务费收据,谎称经客户同意将服务费做到贷款金额中,致使银行将虚增金额支付至二公司账户,以此非法占有客户财物。

现查明,秋某某及被告人傅某某、董某某、陈某某2共骗取5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4752.5元。

董某某家属于2021年4月26日,经人介绍,委托我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因秋某某等人涉嫌“扫黑除恶”,由市局牵头,两地扫黑办负责办理,加之疫情影响,前期进展比较艰难。所幸经过五个月的艰苦努力,傅某某、陈某某2、董某某、谢某某、袁某等五人从整案中“剥离”,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单独提起公诉。

本案涉案金额25万余元,按照浙江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金额高于十万元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罚。作为董某某的律师,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董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董某某等五人被定性为从犯,从而得以减轻处罚,降格量刑。在家属退赃退赔的积极配合下,董某某最终获刑一年六个月,也是五人中最轻的刑期。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自己的判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朋友很重要,但是,交友不慎,一张空头支票或者一个画饼,都能让人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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