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审辩护词(删减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归案,口供一直保持稳定,没有恶意规避调查,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希望合议庭能够根据其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从案件整体看,罗某某系出纳,并未直接参与吸收资金,在本案同案被告人中情节是最轻的,系从犯……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其建议缓刑的量刑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罗某某因法制观念淡薄付出惨重代价,但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自愿认罪,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理。
罗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从无任何前科劣迹,也没有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罗某某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其主观恶性程度与认罪悔罪态度看,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其本人也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赃退赔,已交纳罚金,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综上,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被告人罗某某从本次事件中已经吸取了深刻的教训,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罗某某的相关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
【审理结果】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律师意见,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开始,罗某某1作为负责人在绍兴市越城区时代大厦7楼注册成立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黄山徽州文化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黄山晚晴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三分公司业务、人员、办公地点合而为一,对外以徽州文化旅游集团系列公司绍兴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自2014年以来,绍兴分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召开推介会、派发宣传单、电视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以华商山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晚晴在线、链家股权等为业务项目,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集团总公司返还每月业务量的10%作为绍兴分公司的业绩提成,绍兴分公司的支付费用由罗某某1自理,业务人员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获取利益。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等10人分别担任公司的部门主管、业务员、出纳。
至案发时,绍兴分公司以上述方式向761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236.514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