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云南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XX号XX室,邮政编码65000,联系电话13888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于2012年11月19日收到你院转来的原告王XX提起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1、 本案系人身伤害侵权之诉,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侵权人为案外人张XX,答辩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均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2、 答辩人和原告王XX签订有旅游合同,答辩人已依约按时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现因案外人原因到处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答辩人对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旅游费用,法无据,应予驳回,答辩人同意在扣除合理发生的履行费用后,返还原告部分旅游费用。
3、 本案应为人身损害侵权之诉,但原告同时提起违约之诉,违反责任竞合时,应择一而诉的法理依据,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待原告重新确定诉由后,再行起诉。
此致
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云南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