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仲裁员:
杨ⅹⅹ诉昆明ⅹⅹ服务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杨ⅹⅹ的委托,指派郭昌海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本案经201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能够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1、申请人提供的两份证人语言,证言内容证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
2、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仲裁庭调查事实过程中的自认。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特别授权代理,在仲裁庭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无异议,并对入职、离职时间进行质证,并对其无异议。并当庭提供了申请人的工资表,工资表上有申请人的姓名及工资数额等记载,两位代理人均承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及其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被申请人应承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0元。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依法需要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平时每天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期间的工资)。
能够确认双方存在加班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1、申请人的当庭陈述。在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仲裁庭开庭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对加班事实的陈述自始一致,在其入职后,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个小时,分为白班及夜班,交接班时间白班时间6:30、晚班接班时间为18:30。
2、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明确了加班的事实及时间。
3、被申请人当庭提供的工资表上也证明了加班事实的存在。
根据以上证据及事实,证实申请人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结合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时间超出上述规定,应当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能够确认被申请人在异地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1、申请人的当庭陈述。
2、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当庭自认及答辩。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均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带薪年休假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明确,事实清楚确凿,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代理人: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 郭昌海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