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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与单位关系应区别对待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890次举报

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单----,女

申请事项

1、恢复对刘--在寿光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程序。

事实和理由

一、   提交了新证据

提交了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了1、刘--是该村的村民;2、刘--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3、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不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不应当以此为由中止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认定不需要任何机关或部门作出认定,只要提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刘--和寿光市----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1年6月4日寿光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刘--自2010年8月份至事故发生日2010年11月份系我厂机电维修工。”证明刘--是此单位的员工;寿光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了1、刘--是该村的村民;2、刘--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3、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终止,刘义周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根据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超过60岁劳动合同即终止,贵局不应做扩大化解释。根据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同时也否定了以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由此可以得出刘--和寿光市----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四、刘--的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司法实践中,就刘--的相同的情形有明确规定。2010年3月1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刘--是进城务工农民受伤时虽然年满60周岁,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贵局应当恢复对刘--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

此致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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