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每一个案件做精做细!做出质量!做出专业水准!
13004133933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最高院:“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作者:靳萍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4日分类:民商事浏览:307次举报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关键词:空挂资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附:案情简介


陈琦是某监理公司员工,通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考试。浙西工程设计院是一家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2003年,陈琦与浙西工程设计院协商一致,将其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执业资格注册到该院,执业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等同时移交给该院统一管理。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浙西工程设计院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期向陈琦发放报酬,但陈琦并未在该院实际工作。现该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已届满。陈琦要求浙西工程设计院返还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浙西工程设计院以返还后会导致其无法满足单位资质要求为由拒绝返还。


陈琦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陈琦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浙西工程设计院返还其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浙西工程设计院辩称:2003年应陈琦的要求,将其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执业资格注册到该院,给予其优厚报酬并逐步提高。现该院执业人数与单位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相比无富余人员,若同意对陈琦的执业注册变更手续,则单位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满足国家要求。陈琦是该院外聘技术人员,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靳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004133933
  • 国曜琴岛(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萍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4387 昨日访问量:3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