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职上海市某公司,入职时宋某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宋某由于旧病复发,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宋某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6年8月1日,宋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开始了:
▼宋某诉至法院,一审胜诉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宋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宋某医疗费56554.2元。
▼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宋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宋某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宋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宋某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员工损失。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原审做得对,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核算,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该公司向宋仁前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还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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