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诉付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判决付某某给付租金并返还相应租赁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樊某某(付某某之妻)的工资账户,该账户中的款项为樊某某的日常工资收入。樊某某与付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结婚。樊某某提交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落款时间为2005年2月15日,协议中约定付某某在其公司股份及股权收益归付某某,付某某、樊某某的工资收入均归樊某某。付某某在本案所涉执行之前未向某建材公司说明存在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的约定。樊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原告樊某某采取的执行措施,确认不能执行樊某某的工资及其他财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焦点
法官后语
【转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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