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担子女住院医疗费用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萱萱系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汪女士的婚生女儿。2022年5月李先生与汪女士诉讼离婚,协议商定萱萱由父亲李先生直接抚养,母亲汪女士每个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后续汪女士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未产生争议。直到2023年12月,萱萱因眼睑内翻和倒睫入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花费治疗费用7000余元。李先生认为汪女士每个月只支付600元抚养费,而本次住院相当于将一年的抚养费全部花费完,故要求汪女士支付治疗费用的一半,却遭到汪女士的拒绝,遂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女士承担一半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和汪女士在离婚时已经商议了负担抚养费用的问题,且汪女士也积极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汪女士每个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属于萱萱一般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超出一般性费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不能预见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在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而萱萱本次的住院花费属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费用,故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女士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支付因治疗产生的费用356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汪女士每月按时支付商定的抚养费,萱萱在发生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负担超出商定抚养费之外的合理费用。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费、培训教育费等开支逐渐增多,与此同时有关抚养理念与抚养费分摊等的冲突也日益显著。实际生活中,父母应着眼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培养消费,也要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同时,也应考虑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直接抚养人往往已经承担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若另一方对固定数额外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不予承担,显然会加重直接抚养人的经济负担,既会破坏双方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也会使直接抚养人对孩子进行有益投入的能力和意愿下降,最终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