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涉及宠物“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
案情经过
案件当事人徐某和李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于2015年结婚,未生育小孩。因为非常喜爱宠物,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
· 法官有话说
随着居民收入的提升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陪伴的渴望寄托于宠物,宠物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物质属性之外,更多地被赋予了情感角色。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把宠物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但宠物是有生命的,夫妻双方与宠物在日常相处过程中倾注了真实情感,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日常照料、生活环境等因素,为宠物寻找更合适的“抚养”对象。
来源: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供稿:张鸿曌 孟令哲 | 编辑:段茜茜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一天内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