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采用的是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加以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的认定,一般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原则规定符合我国现行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度,也适应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和传统文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除了规定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两种除外类型:(1)孳息。(2)自然增值。该条规定将上述两种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类型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而把夫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原因在于夫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的形成及产生未提供贡献,故而为个人财产。但从协力理论的角度出发,孳息是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界定为个人财产并无疑问,但法定孳息不宜均界定为个人财产,最典型如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这一孳息与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并不存在差异,该条将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类似实务类似处理的平等原则,以租金为代表的法定孳息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婚前银行存款及其利息则更宜解释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总之,在判断孳息是否为夫妻个人财产时,应当从协力理论出发,考察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作出贡献。
因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通常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根据平等原则和注重保护个人财产原则,应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
3.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这种类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孳息存在很大的不同,是财产所有人对于所拥有的财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投资原因物质财富的增加,资产货币价值的增长。故这类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类型,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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