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男子为在银行办理贷款,
在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但是男子未还完贷款就过世了,
家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所欠债务应由谁偿还?
2019年1月16日,吴某跃为了在农业银行某支行处办理贷款,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处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0000元,贷款期限为三年,保险金额为165873.54元,三年保险费用为68673.96元,按月支付,每月需支付保险费1907.61元,三年还清。根据保险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在吴某跃违约不按时偿还银行欠款时,原告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在赔偿等待期80日后需直接向农业银行某支行支付保险金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21年下半年吴某跃不幸过世,自2021年7月23日起未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保费。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农业银行某支行足额支付保险款(本金、利息、罚息)32248.7元。吴某跃与妻子王某共同拥有别墅房产,吴某跃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妻子王某及女儿吴某琪均表示主动放弃对吴某跃的遗产继承,不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吴某跃的妻子及女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吴某琪已书面放弃继承,故其无需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遗产管理人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王某、吴某琪出具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但坐落在炎陵县某镇某小区别墅属于其与吴某跃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亦拥有该房产一半的价值,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房产处置完成之前,被告王某对该财产仍有管理、配合处置的义务,且被告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认可其为遗产管理人,其应在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王某作为其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从被继承人吴某跃的遗产中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清偿吴某跃生前所负赔偿款32248.7元、保险费5074.24元等共计42322.94元,并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作为借款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债务人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借款人有遗产且被继承,则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本案中,被继承人吴某跃的家属虽然主动放弃继承遗产,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王某系吴某跃的妻子,其作为房产的共有人,拥有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的一半,虽主动放弃继承,但作为遗产管理人,应以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