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来源 | 王丹《关于彩礼返还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2辑)如前所述,现有的司法解释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彩礼应予返还,但是对于已经共同生活(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和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的情况未予规定。而目前彩礼返还纠纷中,该种情形占比较大,亟待予以规范。对此,笔者认为,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原则上,给付彩礼目的已实现,不应再予以返还。但基于目前的国情,考虑到彩礼作为习惯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彩礼数额较大,而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男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酌情适当返还,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如果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赌博恶习等过错的,一般可不予返还。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共同生活时间应当作为确定返还比例的首要考虑因素。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即时的行为。因此,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时,不仅要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要求“未共同生活”。因为有些情况下,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双方可能已经在当地举办婚礼并已经共同生活,此时,双方已具有婚姻的实质内容,要求全部返还彩礼,不符合习惯做法。总而言之,双方未共同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均应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根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双方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返还。生育是婚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重要体现。生育子女,对男方来说有一定慰籍,对女方身心又有较大影响。因此。生育情况应当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已经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彩礼无法保障婚姻长久。在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一般不宜再判决返还。但是,在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当地年人均收人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彩礼已经失去其本身承载的功能限度,甚至异化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民法典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因此,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予以返还。将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关键在于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不宜一概而论,应考虑各种因素综合确定。笔者归纳如下:一是根据当地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风俗习惯,确定彩礼一定幅度的上限金额或上限比例。比如,可以规定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至四倍为限。若当事人支付彩礼的金额高于上限金额或上限比例,可认定该彩礼属于“高价”彩礼(当事人家境富裕且自愿支付巨额彩礼的除外)。对于超出上限金额的部分,在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情返还。二是通过审查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等,判断所给付的彩礼价值金额对于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而言是否占比过高、负担过重。同时,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彩礼攀比之风,引领社会新风尚。
【转自】最高判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