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但该条并未规定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是交纳一份上诉费还是按当事人人数分别预交上诉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此可见,对于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因其诉讼地位、诉讼请求、诉讼利益不同,应当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对于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应当区别情况对待。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标准:如果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共同的诉讼请求,因其诉讼利益相同,可以只预交一份案件受理费;如果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分别上诉,诉讼请求不同,即诉讼利益不同,应当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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