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效力问题
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修订)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一天内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