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离婚自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解除婚姻关系,但诉讼离婚并不从法院判决或调解之日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从文书生效之日起解除。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而一审离婚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上诉,自上诉期满次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了王芳和冯磊离婚,但在王芳死亡前,王芳和冯磊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王芳和冯磊还是法律意义上夫妻,故冯磊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王芳的遗产。
虽然,王芳生前与冯磊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但在法院判决王芳和冯磊离婚之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处于一种非正常的状态,他们之间只有夫妻之名,已无夫妻之实。此时,如果冯磊还能以配偶名义与王芳的母亲和孩子等额继承王芳的遗产,以常识判断,这不公平。
继承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应当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继承时应当予以体现。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并未规定他们必须均等继承遗产,故在遗产分配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本案中,遗产的分配须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是王芳生前和冯磊之间的夫妻关系;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王芳和冯磊之间处于一种“准离婚”状态,如果王芳没有去世,双方也没有上诉,再过几天王芳和冯磊之间的夫妻关系将被解除;试想,如果王芳在去世前有时间立遗嘱,一定不会将冯磊作为遗嘱继承人。二是张大妈和冯小明相较于冯磊更处于弱势;张大妈在家照看冯小明,冯小明还是一名学生,没有收入来源,而冯磊正值壮年,劳动能力明显比张大妈和冯小明强,故张大妈和冯小明对王芳的遗产应当适当多分。
综上,冯磊依法有权参与王芳遗产的分配,但是应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