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现实生活中,在老人生前达成的不尽赡养义务、放弃继承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院在查清事实、释法明理的情况下,双方均珍惜亲情,互作让步,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家住农村的老人侯某生养了四个子女,2016年9月,其因患脑梗阻塞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但在出院后,其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且生活不能自理。为解决侯某以后生活等问题,当年11月1日,侯某及其子女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了调解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生活,其护理费、医疗费等由侯某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等内容。
但在协议签订后的当月22日,侯某病情突然恶化去世。随后,其长子依据该协议继承了遗产。
今年8月中旬,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提起诉讼,称他们在父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故诉请法院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同时称在母亲生前达成的放弃继承的协议,系继承开始之前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被告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但三原告是在母亲瘫痪可能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情况下,以放弃不确定的继承期待利益为由,把责任和义务推给被告,避免以后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有违公序良俗。
因该案涉及伦理亲情,应尽力防止矛盾升级激化,简阳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明理的同时,从亲情、道德等多种角度加以引导,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镇上门面房由侯某长子继承,农村住房由其一女儿继承,被告当庭支付6万元由三原告自行协调分配的调解协议。